【國民黨雲林縣黨部】先占後租、租後申購
- 國民黨雲林縣黨部所在
國民黨雲林縣黨部位於雲林縣斗六市府前路62號(地段號:大潭段社口小段1-20、1-42、1-43地號,土地使用分區:行政區),近「行啟紀念館」。
- 國民黨自稱早已租用土地但其實沒有,且未持續訂租約但仍繼續使用
1967年5月國民黨雲林縣委員會自稱早在1956年已經承租此處雲林縣有地,但雲林縣政府要求提出當時租約後,國民黨又改稱:「由於當時承辦人員疏忽,未向雲林縣政府辦理租賃手續。」隨後才提出承租土地之申請。隔年,雲林縣政府核准出租土地案。
1976年時,雲林縣政府函請國民黨補定1973至1975年之租約,並要求訂定1976至1978年租約。由此可知,國民黨有一段時間沒有申請承租縣有地但確繼續使用,之後再以補訂租約的方式補足程序。
- 申請承購土地但二年後才繳款
1984年初國民黨以承租人身分,申請承購此三筆雲林縣有地,相關文件顯示當時都市計畫的土地使用分區為「機關用地」。此外,當時國民黨雲林縣委員會還告訴雲林縣政府「儘可能依照公告現值或酌減讓售」!同年12月,雲林縣政府核准讓售,並於通知書上寫明:國民黨買受本案土地應於12月31日以前繳款,逾期不繳款者,即註銷承購案,另行出售。此外,也要求國民黨補繳當年度下半期租金。
然而,國民黨並未於規定期限完成繳款,而是2年後(1986)再向雲林縣政府詢問,可否以申請出售當時的評定價格價購本案土地。經當時縣長許文志批准後,雲林縣政府函復同意照辦,並要求補繳租金。
- 「為符合取得產權」而變更都市計畫
1994年6月,「變更斗六(大潭地區)都市計畫(第二次通盤檢討)案」中將本案土地從「機關用地」變更為「行政區」,變更理由為:「現行計畫未劃設行政區,故本次檢討,將配合各行政單位已取得產權或使用之範圍予以變更為行政區,以便其辦公廳舍使用。」然而,如上所述,本地原為縣有土地,再賣給國民黨後才發生機關用地內有私有土地之問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