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雲林縣口湖民眾服務社】想搬就可以買鄉有地
- 雲林縣口湖鄉民眾服務社位置
雲林縣口湖鄉民眾服務社地址是口湖鄉中正路一段112號(地段號:新湖段326-1地號,土地使用分區:機關用地),與口湖鄉公所、衛生所及鄉民代表會位於同一街廓中。
- 舊口湖鄉民眾服務社坐落基地來自於口湖鄉「贈與」
舊口湖鄉民眾服務社位於口湖國小附近,土地是1968年口湖鄉「贈與」口湖鄉民眾服務社,原地上建物則是該社自行興建。
- 以口湖鄉公所名義申請建照建築房屋
1983年搬遷至新址(即目前位置),而這筆土地也是口湖鄉有財產,地上建物則是由地方政府與省黨部籌資興建。相關檔案登載,當時為禁建期間,不是用公所名義無法申請建築執照,亦無法如期動工,所以不得已暫時將建物產權登記為口湖鄉有。因此,建築物產權名義上屬口湖鄉,但實際上是國民黨的財產。
- 舊址土地賣回公所,再買入新址土地
為處理新民眾服務社處理鄉有土地的問題,口湖鄉公所決定以土地交換方式處理。換言之,由舊口湖鄉民眾服務社坐落土地(產權屬民眾服務社,來自於口湖鄉贈與)與新民服社坐落土地(當時產權屬口湖鄉)辦理「交換」,而新建辦公廳舍則由國民黨台灣省黨部向口湖鄉公所辦理借用手續,但當時好像沒有完成借用程序,而國民黨仍持續使用。
雖然已經協議以交換方式取得土地,且也經過口湖鄉民代表會同意,但報請雲林縣政府核定時,縣政府表示依當時規定公有土地不得交換!因此,口湖鄉民眾服務社說為符合法令規定,必須借用買賣方式辦理土地產權移轉登記,故改以買賣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權。也就是說,口湖鄉公所向口湖鄉民服社購買舊址土地,民服社再向鄉公所買入新址土地(即現址)。1983年10月,「中國國民黨台灣省委員會」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。
然而,依照當時規定,需於1970年有使用公有土地的事實才可以申請讓售。由上述情形可知,口湖鄉民眾服務社1981年才遷到現址,也就是沒有在1970年以前使用此鄉有地。
- 國民黨將房地賣給黨營事業公司
2008年,國民黨將房地賣給黨營事業昱華開發公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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★國民黨與民眾服務社什麼關係?請參考以下連結:
「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」調查報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