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花蓮縣光復鄉民眾服務社】公款建屋、想搬就可以買鄉有地、不符資格還是買到土地
花蓮縣光復鄉民眾服務社位於光復鄉中正路一段131號(地段號:大安段1132地號,土地使用分區:機關用地),緊鄰光復鄉戶政事務所以及警察局。
*第一階段:台灣省有地(管理機關:台鐵局),要求減免租金 根據國史館台灣文獻館檔案,1954年光復鄉民眾服務社曾設址於大安村50之40號(註:非現今門牌地址),但該社其實沒有土地所有權,而是「占用」台鐵局管理的土地。甚至,還曾經表示自己是公益機關且無固定經費,所以詢問台鐵占用土地可否減免租金, *第二階段:光復鄉有地,房屋興建經費有政府補助,與光復鄉公所合署辦公,且免繳房屋稅 之後,約於1970年間光復鄉民眾服務社搬到光復鄉公所現址,與鄉公所合署辦公,而這筆土地是由民眾贈與光復鄉,地上建物興建經費則是「省縣兩級」補助,也就是說,省政府與地方政府撥公家經費,給民眾服務社和鄉公所蓋辦公廳。 光復鄉民眾服務社曾經要求鄉公所將這筆土地「交與永久使用」,但鄉公所認為不妥,但同意使用該社使用繼續土地,直到地上建物消滅為止,且還沒有消滅前不可以轉租或轉讓使用。 另關於地上房屋,光復鄉民眾服務社表示,依照台灣省財政廳之說明,民眾服務分社係屬公益社團,按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五款之規定,其辦公廳房屋免予課稅。 *第三階段:搬到現址後要求承購鄉有地,不符承購條件還是買到了 光復鄉民眾服務社後來搬遷到現址,事實上,這邊以前是光復鄉衛生所,土地也屬於光復鄉有。而新民眾服務社辦公廳舍於1985年興建完工,建屋經費亦來自於「省縣補助」。 1987年光復鄉民眾服務社原本打算用上述舊址房屋交換本鄉有地所有權,光復鄉公所將交換案送到鄉民代表會審議,獲得同意,接著送到花蓮縣政府核准,但縣府表示:「經查與法無據,未便准予備查。」所以,當時房地沒有交換成功。隔年1月(1988),光復鄉民眾服務社卻直接要求光復鄉公所,直接把這筆土地賣給他,之後3月光復鄉公所將土地出售案件送到花蓮縣政府審查。 然而,根據當時規定:「非公用土地在民國59年以前被占房屋,如不妨礙都市計畫者,追收佔用補償金後,予以讓售,如不合上述規定者,得依現狀標售。」簡單來說,非公用土地原則上應該公開標售,讓任何想要買的人都能參與投標購買,如果公有地上1970年前就被占建房屋,可以讓房屋所有人直接申購。可是光復鄉民眾服務社1985年才在此地建屋,所以,4月花蓮縣政府回復光復鄉公所:「本案土地以讓售方式出售,與上述規定不合,仍請依規定辦理」 雖然花蓮縣政府函復不符規定,但5月27日光復鄉公所再次將本地出售案提請縣府審核,5月31日收到縣府回復:「貴鄉擬標售大安段1132地號非公用土地建地乙筆,本府同意依法辦理,請查照。」但其實土地是以讓售方式出售,且土地登記名義人為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。
2008年,國民黨將房地賣給黨營事業光華投資公司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★國民黨與民眾服務社什麼關係?請參考以下連結: 「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」調查報告 https://www.cipas.gov.tw/gazettes/149 ★相關史料 〉花蓮縣光復鄉民眾服務社長期占用公產後申請違規買地 縣政府請依規定辦理(1988.4.5) https://www.cipas.gov.tw/stories/241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