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花蓮縣瑞穗鄉民眾服務社及宿舍】不符合資格還是買到鄉有房地

  • 花蓮縣瑞穗鄉民眾服務社位置

    花蓮縣瑞穗鄉民眾服務社位於瑞穗鄉中山路一段164號(地段號:瑞美段408地號),緊鄰一旁的中山路一段166號房屋(地段號:瑞美段407地號)為其宿舍,鄰近中華電信瑞穗服務中心。

  • 國民黨免費取得瑞穗鄉有地作民眾服務社,後回贈

    瑞穗鄉民眾服務社(門牌:中山路一段164號,地段號:瑞美段408地號)坐落基地原為瑞穗鄉有,地上建物國民黨於1981年為所有權第一次登記。

    1980年,瑞穗鄉公所將鄉土地贈送國民黨,而國民黨在2005年時回贈土地給瑞穗鄉,但仍承租以繼續使用。2019年,國民黨將地上建物賣出。

  • 民眾服務社旁房地原為鄉長公館(宿舍),國民黨希望一併取得產權

    國民黨1980年取得上述瑞穗鄉有地後,1988年認為空間不夠使用,所以希望再取得鄰接中山路一段166號房地。不過,這次房地沒有直接贈送國民黨,而是將案子逐層上報,由最後財政部召集會議討論究竟應該如何處理。最終會議決議:「對於各縣市民眾服務社仍使用公有房地者,若依照公產法令規定可以出售或出租,依照規定不能辦理出售或出租者,以占用方式收取使用補償金以茲適法。」

    於是,花蓮縣政府要求瑞穗鄉公所依上述會議結論處理,之後瑞穗鄉民眾服務社也說會「研究購買」此處房地。

  • 瑞穗鄉公所原打算直接出售,但不符合條件故暫緩

    1989年2月,花蓮縣政府要求瑞穗鄉公所盡速依會議結論處分房地,可是瑞穗鄉公所指出「本案房地係鄉長公館,非民眾服務社占有地,不適用補償金」,故打算直接辦理出售。

    可是後來又發現不符合規定,不能直接把本案房地賣給瑞穗鄉民眾服務社,所以同年8月瑞穗鄉公所回復:「貴社擬購買本案房地乙案依公有財產處分規定不符合讓售條件,請查照。」

  • 無法直接買,改成申請承租再讓售房地

    1990年6月,瑞穗鄉民眾服務社再向瑞穗鄉公所表示打算承租此處房地。當時鄉公所承辦人員指出:「擬出租本案房地因係空屋,查與國產法、省有財產管理規則牴觸,致難核准。」然而,鄉公所秘書則說:「本案擬另擇期邀請縣議員、代表會正副主席、服務站主任等召開協調會。」鄉長也同意辦理。

    同年12月19日瑞穗鄉民眾服務社再度表明欲承租房地,鄉公所承辦人員再次說明出租與相關規定不符合之處,但鄉長認為「本案為提供本鄉民眾集會所用,亦經議員、代表會主席等溝通,准予該社承租,依情依理並無不妥。」12月21日,瑞穗鄉公所就發文給民眾服務社,表示准予承租本案房地。

    1991年6月10日,國民黨以承租人身分,向鄉公所提出申請讓售房地。瑞穗鄉查符合規定故准予讓售,並於6月18日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。

  • 目前宿舍仍為國民黨財產

    經過調查,目前宿舍坐落基地(地段號:瑞美段407地號)仍登記在國民黨名下,為國民黨現有財產之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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★國民黨與民眾服務社什麼關係?請參考以下連結:

「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」調查報告

https://www.cipas.gov.tw/gazettes/149